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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96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灵云,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丽娟,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