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滴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滴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滴勇,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东山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滴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滴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莆美镇泰景11栋12单元门口,盗走吴某1的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277元。(2)2016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科莱益尊府A1栋门口,盗走高某的闽E×××××本田牌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0232元。(3)2016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宝洋里88号门口,盗走方某的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5029元。(4)2016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莆美镇泰景8号楼车库,盗走赵某的闽E×××××本田牌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7216元。(5)2016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云陵镇宝楼嘉园4号楼第一个电梯口,盗走黄某1的闽E×××××本田牌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580元。(6)2016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滴勇携带撬摩托车工具,到云霄县云陵镇哲祥如意小区后门路面,盗走吴某2的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经云霄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7431元。再查明,被告人陈滴勇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已缴),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滴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东山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云价认[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吴某1、赵某、高某、方某、黄某1、吴某2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12张、照相21张);被告人陈滴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滴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滴勇曾因故意犯盗窃等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陈滴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滴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9765元,发还被害人(其中吴丽红5277元、高妙容10232元、方萍5029元、赵福全7216元、黄炎兰4580元、吴耀坤74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潮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