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2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丽忠与吴金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忠,吴金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78号之一原告:郑丽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苹苹,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金扬。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鲁1092民初20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告吴金扬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46号楼5单元601室的房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就还款事宜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吴金扬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吴金扬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46号楼5单元601室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