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苗族,高中文化,系福建省青拓集团员工,住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湖南省龙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羽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龙醉酒后驾驶闽J×××××小轿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温州鱼头饭店沿半屿村村道往该镇青拓集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方向行驶,行经半屿村半屿小学附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8日,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龙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1证言,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过程、采集血样过程光盘等视听资料,扣押的闽J×××××小轿车等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和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进程表、情况说明,被告人张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96)?)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奶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