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耀显、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耀显,赵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62号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乐街道办南新街12号。法定代表人:周高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耀显,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赵伟(朱耀显之妻),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安县。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耀显、���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