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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桂冲、刘桂兆等与杨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冲,刘桂兆,刘桂全,刘桂洪,刘兵,杨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774号原告:刘桂冲,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刘桂兆,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刘桂全,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刘桂洪,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刘兵,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章庆,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杨帅,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冲、刘桂兆、刘桂全、刘桂洪、刘兵诉被告杨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冲等人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冲等人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冲、刘桂兆、刘桂全、刘桂洪、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刘桂冲、刘桂兆、刘桂全、刘桂洪、刘兵负担。审 判 长 : 梁 捷人民陪审员 :吴鸿飞人民陪审员 :吴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