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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苏玉、李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苏玉,李翔,李俊领,李豪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112号原告: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丽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晓,该公司员工。被告:苏玉,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李翔,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红,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领,男,1986年4月2日出生,地鹿邑县生铁冢乡李湾行政村李湾***号。被告李豪杰,男,1985年1月6日出生,地郑州市文化路**号附*号。原告南阳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李翔、李俊领、李豪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50元,减半收取计484.25元,由原告南阳景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