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刘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刘国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所地:德惠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加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久,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国锋,男,1982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刘国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