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焕英与杨新英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焕英,杨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魏焕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住邓州市花洲办事处人民路***号。被执行人:杨新英,女,汉族,生于1943年12月,住邓州市华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花东巷**号。关于魏焕英申请执行杨新英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新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期杨新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杨新英所有的房地产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魏焕英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