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苟淑珍与张广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淑珍,张广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苟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广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苟淑珍与张广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苟淑珍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苟淑珍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125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