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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苟淑珍与张广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淑珍,张广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苟淑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广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苟淑珍与张广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苟淑珍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苟淑珍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125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