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汉标、韦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汉标,韦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518号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时来新区江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3221916711。代表人:黄永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晓玉,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覃汉标,男,1980年3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荔波县。被告:韦金花,女,1986年11月17日生,壮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荔波县。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汉标、韦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荔波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锡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修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