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蒯振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786号蒯振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704.17元,利息967.71元,费用3600.93元,合计34272.81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之后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受理费657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641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