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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琴琴、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琴琴,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陈琴琴,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1号(亿丰公司处)。法定代表人杨琼。申请执行人陈琴琴与被执行人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差额12800元,负担执行费9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琳娜戴维斯橱柜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