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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艾某某,洪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民初223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洪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装修房子工钱共计人民币119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是同一地方的人,两被告做房子需要装修,原告会铺地砖,于是两被告找到原告为他们的房子铺地砖。原告做完事情后与两被告进行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工钱11995元。两被告在夫妻期间做房子,做房子是两被告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故两被告所欠的债务是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工钱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艾某某辩称,欠款属实。被告洪某某辩称,被告是到帮我做事,但我不知道欠了多少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算清单一份,被告艾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洪某某不予质证,结合原被告陈述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洪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艾某某因装修房子请原告于某某负责为房屋铺地砖,原告于某某完成工作后与被告进行结算,经结算被告艾某某需支付原告劳务报酬计人民币16995元,后两被告支付了5000元,现尚欠11995元。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艾某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订立劳务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于某某为被告提供了铺地砖的劳务,并依约交付了劳务成果,被告理应付清劳务报酬。被告洪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某某、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于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1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7元由被告艾某某、洪某某承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宜    彬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周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伦    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