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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恢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郑念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郑念琴,郑君霞,郑君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恢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友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开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军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念琴。被执行人:郑君霞。被执行人:郑君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友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力诺动力有限公司、郑念琴、郑君霞、郑君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6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