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姚永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永魁,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永魁抢劫、抢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磊、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永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抢劫罪2016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姚永魁在淮阳县羲城中学北附近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黄某、雷某随身财物,将二人挎包、手机等物品抢走。经鉴定,被害人雷某被抢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8元。抢夺罪2016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周淮路与羲皇大道交叉口西手外科医院附近抢夺被害人杨某挎包。被抢挎包有550元现金等物品。2016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南二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往南抢夺被害人张某挎包。被抢挎包内有粉红色OPPOR9手机、人民币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85元。2016年8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龙湖新城小区南门抢夺被害人刘某(1985年出生)挎包。被抢挎包内有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人民币60元、钥匙等物品。2016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106国道王店乡陈州印象饭店附近抢夺被害人刘某(1987年出生)挎包。被抢挎包内装有人民币18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姚永魁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抢夺罪,请求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1、抢劫罪2016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姚永魁在淮阳县羲城中学北附近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被害人黄某、雷某随身财物,将二人挎包、手机等物品抢走。经鉴定,被害人雷某被抢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8元。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抢夺罪2016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周淮路与羲皇大道交叉口西手外科医院附近抢夺被害人杨某挎包。被抢挎包有550元现金等物品。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6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南二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往南抢夺被害人张某挎包。被抢挎包内有粉红色OPPOR9手机、人民币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185元。2016年8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龙湖新城小区南门抢夺被害人刘某(1985年出生)挎包。被抢挎包内有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人民币60元、钥匙等物品。2016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姚永魁驾驶电动车在淮阳县106国道王店乡陈州印象饭店附近抢夺被害人刘某(1987年出生)挎包。被抢挎包内装有人民币18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刘某、黄某、张某陈述、鉴定意见、谅解书、被抢物品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姚永魁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永魁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夺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姚永魁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部分受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永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姚永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作案工具(红色电动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姚永魁退赔被害人财物2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骏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