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福军与赵仁头、孟小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军,赵仁头,孟小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616号原告:赵福军,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赵仁头,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孟小菊,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原告赵福军与被告赵仁头、孟小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福军负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