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赵宝贵、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赵宝贵,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宝贵,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吴红梅,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赵宝贵、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宝贵、吴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宝贵、吴红梅于2016年11月11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宝贵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沃四牌楼分理处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福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