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被执行人:汪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行审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