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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380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义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义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80号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汇鸿大厦2303室。法定代表人施晓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敬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远,公司员工。被告:张义城,男,198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司麦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