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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军志、方信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志,方信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孙军志,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方信珠,女,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申请执行人郑丽玲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信珠支付借款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信珠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汤鹏飞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樊     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