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继林与被执行人李永菊、尹正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继林,李永菊,尹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孔继林,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杨昊玥,女,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永菊,女,傣族,1974年6月27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尹正红,男,傣族,1975年3月13日生,住双江自治县勐库镇,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孔继林与被执行人李永菊、尹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一、申请执行的债权:该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因其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2016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人尹正红名下森林人牌轿车(车牌号为云SDF9**)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4000元欠款后,剩余560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8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分期履行期限已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本院于同日回告申请人,并征得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森林人牌轿车(车牌号为云SDF9**)。四、实现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24000元,剩余56000元还未执行到位。五、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 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