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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念琼与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念琼,张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793号原告:宋念琼,女,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住叙永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芳,女,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住叙永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宋念琼与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宋念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念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宋念琼负担。审判员  陈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