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念琼与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念琼,张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793号原告:宋念琼,女,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住叙永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延芳,女,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住叙永镇。诉讼委托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宋念琼与张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宋念琼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念琼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宋念琼负担。审判员 陈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