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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祖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祖才,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2010年12月、2012年5月、2013年7月、2014年8月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四个月、六个月、七个月。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祖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祖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祖才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程家小区186号4楼403号租房,用螺丝刀撬开房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的电吹风1只、自拍干1根、苹果10余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元。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祖才至嘉善县魏塘街道程家小区186号4楼401号租房,用螺丝刀撬开房门锁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刀琼英的大米10余公斤及塑料桶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祖才因被公安机关怀疑是同案犯被询问,李祖才否认其有犯罪事实。后经他人检举后,公安机关继续对李祖才询问,其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祖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刀琼英的陈述,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祖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祖才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祖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