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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美芝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芝,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218号原告:陈美芝,女,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王艳,女,48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芝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美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陈美芝承担。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