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美芝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芝,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1218号原告:陈美芝,女,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王艳,女,48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芝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美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陈美芝承担。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