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有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有平,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有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陈有平驾驶粤Y×××××号牌轻型货车沿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从荷城街道往三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明大道孔堂村路段时,与何某1驾驶的粤E×××××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何某1受伤(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有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经高明交警大队认定,陈有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有平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有平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有平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有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陈有平驾驶的粤Y×××××号牌轻型货车与何某1驾驶的粤E×××××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明知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有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警情详情,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陈有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何某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委托鉴定送检表及司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民事赔偿,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平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有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有平有自首情节,故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