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付现与张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付现,张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3654号原告吴付现,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张金宇,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吴付现诉被告张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付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