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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卫国申请汨罗市屈子祠镇金钩村二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国,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国,男,197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被执行人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负责人黄国光,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黄卫国与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屈子祠镇金沟村二组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