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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春英与李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英,李长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906号原告:周春英,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李长鸿,女,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周春英与被告李长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春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