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王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王秀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548号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6914757XM。负责人:张国庆,职务行长。被告: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675877249A。法定代表人:王秀侠,职务总经理。被告:王秀侠,女,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萧县金利达地毯纱有限责任公司、王秀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