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万生与刘大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生,刘大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716号原告:刘万生,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刘大壮,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刘万生与刘大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刘万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万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刘万生负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