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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铜陵华中建材厂与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华中建材厂,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A区9号-13-33。法定代表人:李少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华中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县城东路**号。经营者:胡华中,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于树影,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新塘综合楼三楼。负责人:葛忠,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华中建材厂、原审被告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16)皖02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杨东清审判员  李广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