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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52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冠龙物资有限公司、李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冠龙物资有限公司,李宁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352号原告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光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虹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兰州冠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东区5栋103室。法定代表人李宁云。被告李宁云,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工集团有限诉被告兰州冠龙物资有限公司、李宁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200元(原告已预交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施宏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