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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鞠亚东与卢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亚东,卢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9号申请执行人:鞠亚东,现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卢玉华,户籍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七里村,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鞠亚东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卢玉华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查封其名下吉AR37**号宝来牌小型汽车车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鞠亚东与被执行人卢玉华达成按月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卢玉华已履行了14000元给付义务,余16000元尚未给付完毕。因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玉华除该车辆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卢玉华能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鞠亚东亦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直至履行完毕。故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鞠亚东与被执行人卢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