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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罗丹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罗丹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898号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建新大道西侧金山街道办事处四楼。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丹华,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丹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80元,减半收取10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小平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