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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074王文邦与刘力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力,王文邦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邦,男。上诉人刘力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8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