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路亚彬与金宝龙、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亚彬,金宝龙,路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095号原告路亚彬,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金宝龙,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路艳华,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路亚彬与被告金宝龙、路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亚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宝龙、路艳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亚彬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2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1分。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宝龙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路艳华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据一份。由于被告金宝龙、路艳华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庭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据为有效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2日,二被告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月利1%,并出具了“欠据”一份,口头约定一年还本付息。逾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金宝龙、路艳华给原告路亚彬出具的借据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金宝龙、路艳华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对原告路亚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宝龙、路艳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路亚彬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8800.00。案件受理费1020.00元、保全费508.00元,由被告金宝龙、路艳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志人民陪审员 李宝金人民陪审员 李继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