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群生与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生,胡家才,胡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742号原告:胡群生,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召,系其次子。被告:胡家才(曾用名胡家财),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现住许昌市。被告:胡永军,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现住许昌市。原告胡群生与被告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鹏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豫1002民初1742号胡群生、胡家才、胡永军:本院受理原告胡群生与被告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燕金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大岩、人民陪审员李剑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2017年4月20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