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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群生与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生,胡家才,胡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1742号原告:胡群生,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召,系其次子。被告:胡家才(曾用名胡家财),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现住许昌市。被告:胡永军,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现住许昌市。原告胡群生与被告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鹏帅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7)豫1002民初1742号胡群生、胡家才、胡永军:本院受理原告胡群生与被告胡家才、胡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燕金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大岩、人民陪审员李剑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2017年4月20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