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3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尖角村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南姚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