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70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强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