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贵柱与秦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柱,秦双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73号原告赵贵柱,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印,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被告秦双印,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原告赵贵柱与被告秦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赵贵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贵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赵贵柱负担。审 判 长 郑 国 军审 判 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乔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