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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强某、邓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70号申请人:强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邓某,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民终2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在规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强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