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琦与朱大清、肖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琦,朱大清,肖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199号原告:孙琦,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肖兆娟,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琦与被告朱大清、肖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孙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