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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琦与朱大清、肖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琦,朱大清,肖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1199号原告:孙琦,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艳,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清,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肖兆娟,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琦与被告朱大清、肖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孙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