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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度花、瞿乔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度花,瞿乔娟,周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382号申请人:廖度花,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瞿乔娟(曾用名瞿桥占),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周志康,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度花与被申请人瞿乔娟、周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度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周浩名下以及瞿乔娟、周志康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朋友周仁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度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仁义所有的牌号为湘A***的小轿车一辆。二、冻结周浩名下以及瞿乔娟、周志康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