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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朱宏路工业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朱宏路工业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00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董永强,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冯晓彬。被告西安市朱宏路工业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号。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2775907353P。法定代表人高起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上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西安市朱宏路工业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芋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