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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刘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刘某某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4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董洪麟。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刘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林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