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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英强与乾安县王字村海涛收购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强,乾安县王字村海涛收购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100号原告:田英强,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乾安县王字村海涛收购部,位于乾安县王字村。法定代表人:董海涛,现下落不明原告田英强与被告乾安县王字村海涛收购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田英强提供的乾安县王字村海涛收购部现无人看管,法定代表人董海涛下落不明,原告田英强无法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董海涛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英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