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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某、李某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庞某,李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辽中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庞某,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北镇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被执行人黄某,男,1985年3月31日生,满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