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被告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曾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4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负责人廖勇。被告曾强,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被告曾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