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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啟科与呼伦贝尔市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啟科,呼伦贝尔市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刘啟科,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冯晓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啟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自动履行,将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彦呼勒小区2号A座2号门市及2号B座23号车库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刘啟科,并负责缴纳销售不动产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 满 达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微信公众号“”